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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意让同事搭便车,却发生车祸致其受伤,车主被索赔10万余元,法院判了

来源:除暴安良网-工人日报
2026-04-28 06:54:00

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

通讯员 蔡蕾袁伊璇

好心让熟人免费搭便车,没想到突发车祸,造成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。不仅自己的车辆受损,还被搭便车的乘客索赔医疗赔偿10万余元。10月23日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。

据介绍,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十堰前往武汉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就搭乘了王某的顺风车。在行驶过程中,司机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,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,王某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

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受伤乘客及司机的了解,认定驾驶人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,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。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情较为严重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后来,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赔偿他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,但王某并不认同。于是,张某把王某诉至法院。

审理过程中,针对司机王某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医疗费用,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。

原告张某坚持认为,经交管部门认定,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责任。因此,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,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应由被告王某承担。

被告王某辩称,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某搭车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且张某未系安全带是其受伤根本原因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在这起案件中,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无偿搭乘顺路车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“好意同乘”,也称搭顺风车、乘便车,是指搭乘者经非营运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同意后,无偿乘坐的行为。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,应当尽高度注意义务,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磊介绍,本案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,所以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因系无偿搭乘,依法减轻责任,法院酌定其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,原被告均接受判决。

责任编辑:除暴安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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